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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它网关于新广告法的重要公告
 [打印]添加时间:2017-05-05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273  分享:

各位切它网会员,大家好:

2015年9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正式生效。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等。为了正确贯彻落实新广告法的实施细则,更好的维护切它网平台的运行,营造更加和谐有序的体验,更加利于搜索引擎优化的效果。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切它网将于11月2日起陆续对违反新广告法的用户进行排查并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处理违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替换、删除、屏蔽等操作),在此希望广大供应商在平台使用过程中发布的广告宣传等信息能够尽快进行自检自查。

出现极限用语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标标题、副标题、内容详情文字、图片,商品包装、企业详情、新闻.......等一切页面。

一、以下条款适用于所有产品:

(一)不得在产品包装或宣传页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词汇:

1、与“最”相关(不要带“最”就是了!):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端、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技、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技术、最新科学......

2、与“一”相关: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仅此一款、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与“级/极”相关:国家级、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产品除外)、尖端、顶尖工艺、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3、与“首/家/国”相关: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首发、全网首发、全国首发、首家、全网首家、全国首家、XX网独家、XX网首发、首次、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4、与“品牌”相关:大牌、名牌、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5、与“虚假”相关: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确......

6、与“权威”相关: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二)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字样、图案,如下图:

 


(三)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

军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四)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能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六)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七)在促销活动中,请谨慎使用“原价”字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的最底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个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八)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食品类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要适用以下条款:

(一)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以下语言或者标示用语,包括但不限于:祖传、抑制、神丹、神仙、秘制、强力、神效、复方、活血、祛瘀、止咳、解毒、疗效、防治、防癌、抗癌、肿瘤、增高、益智、各种疾病名称等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二)食品类商品不得在其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国家免检产品字样、图案,如下图:

 


(三)广告不得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食品具有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例子:对......疾病有预防和治疗的作用;具有加强和调节心肌、扩张血管,增加冠脉血流量,改善心脏活力,降低血压胆固醇,软化血管等作用......、抗肿瘤......、让肿瘤患者走向康复......等。

(四)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的形象、不得明示或暗示可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五)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以下为保健食品功能范围,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号,不能使用下列词语及同义词:

(1)增强免疫力;(2)辅助降血脂;(3)辅助降血糖;(4)抗氧化;(5)缓解视疲劳;(6)辅助改善记忆;(7)促进排铅;(8)清咽;(9)辅助降血压;(10)改善睡眠;(11)促进泌乳;(12)缓解体力疲劳;(13)提高缺氧耐受力;(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15)减肥;(16)改善生长发育;(17)增加骨密度;(18)改善营养性贫血;(19)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20)祛痤疮;(21)祛黄褐斑;(22)改善皮肤水份;(23)改善皮肤油份;(24)调节肠道菌群;(25)促进消化;(26)通便;(27)对胃黏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六)保健食品不得进行以下宣传: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利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三、化妆品类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适用以下要求:

(一)化妆品除不能使用第一条第1点的绝对化用语,还不能使用以下词汇,包括但不限于: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等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二)化妆品广告不得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

例子:肌肤15倍透亮白皙,7天后奇迹般呈现亮白光彩等语句。

(三)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不得有虚假夸大;

(四)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

(五)化妆品不得以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用误解其效用;

例子:刊用消费者数人的对比照片来说明产品疗效;引述XXX教授、专家的介绍,以教授、专家的名义使人误信效用。

禁用语句和图案是切它网法务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总结得出,因汉语在不同的语境中词义的多样性,禁用语本身无法穷尽,仍需在实践中以相关法律、规则为依据,结合个案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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